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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

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

1991-10-21

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

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【发布文号】 [91]财农税字第55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1-10-21【实施日期】 1991-10-21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土地房产

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

(1991年10月21日 (91)财农税字第55号)

河南省财政厅:
你省(91)豫财农税字第45号《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一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,不属于“三资企业”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(占)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,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,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,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。

二、“三资企业”征(占)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(指三通一平)的耕地,不征收耕地占用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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